来信朋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按国务院《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第三十三条规定:“车辆停放应当在施划有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如果车辆没有停放施划有停车泊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都要进行处罚的。
我局交警大队在开展城区交通秩序整治特别是机动车乱停乱放整治行动,在处罚车辆乱停乱放违法行为时不存在车辆高贵之分和地域差别,凡是交通违法行为都会受到依法处罚。
如您对上述的回复和处理结果有任何疑问,请您及时与0838—5302253进行咨询。
最后,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广汉市公安局
2020年7月6日
2020-07-06 17:59:45 |